宝应博物馆章程
馆内要闻 2023-04-23 11:14:38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宝应博物馆。
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是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安宜东路89号。
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。
第五条 本单位是由宝应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,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是宝应文体广电和旅游局。
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宝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作为宝应级综合性博物馆,负责宝应境内文物的征集、收藏、陈列和研究,确保馆、库文物安全,举办文物展览,向大众传播文物知识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,促进宝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。
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:
(一)开展以宝应境内为主的文物征集、收藏、保护与研究;
(二)利用馆藏文物举办陈列展览,开展社会教育活动;
(三)承担宝应境内地下文物的考古调查,配合省考古研究院的考古发掘。
第三章 理事会
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
第九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,理事会向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报告工作。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。
第十条 理事会组成:理事会设理事6人,其中上级行政主管单位1人;本单位2人(其中馆长、副馆长各1人);职工代表1人;社会人士2人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;
(一)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订意见;
(二)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;
(三)审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任务和目标、用人计划、绩效指标、服务标准、年度工作报告等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(四)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;
(五)提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;
(六)审议本单位财务预决算;
(七)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(八)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,考评管理层工作;
(九)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一届理事会,并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节 理事
第十二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。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;理事不应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,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费用,可按有关规定列支。
第十三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根据本单位的宗旨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。
第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识情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;
(三)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;
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;
(二)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;
(四)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;
(五)不凭借理事身份,为本人或他们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;
(六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
第十六条 理事可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会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委派方同意。
第十七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(三)离任委派方代表职位或代表社会界别身份已经改变的;
(四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(五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八条 理事推选方式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
第十九条 理事出现空缺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
第三节 理事长
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由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推荐,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担任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,还应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;
(三)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;
(四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五)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可委托一名理事代行其职权。
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2次,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。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,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:
(一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;
(二)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(时间、地点、议题等)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;
(三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;
(四)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;
(五)做好会议记录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词句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,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。重大事项包括业务发展规划、重大业务活动计划、机构设置方案、重大财务事项、章程修改等,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,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,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写明以下内容: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,列席人员,缺席人员及事由;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(三)主要议题及议程;
(四)各们理事的发言要点;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写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第四章 管理层
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。
第三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;
(三)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;
(四)工作人员管理;
(五)负责博物馆日常事务运行;
(六)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;
(七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一条 馆长作为拟定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第三十二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;
(二)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;
(三)负责本单位的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管理;
(四)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;
(五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第四十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第六章 信息披露
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:本单位章程,法人登记事项,主要业务活动情况,本单位年度报告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,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在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第八章 章程修改
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理事会认为应该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十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事业单位印记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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