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适应博物馆事业发展需要,提升宝应博物馆的学术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,弘扬中华传统文化,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,推进学术民主与科学决策,特设立“宝应博物馆学术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,并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委员会是宝应博物馆内由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、审议、决策与咨询机构,是博物馆的最高学术机构,负责对博物馆学术领域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、评价、咨询并提供决策意见。
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:弘扬科学精神,推动学术研究,促进文化交流,提升服务质量,加快博物馆建设与发展,使博物馆成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平台。
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机构设置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领导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廉洁自律,遵守学术规范,恪守学术道德;
(二)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;
(三)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(三年)学术委员会工作,身体健康,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;
(四)工作在科研、科普第一线,取得突出的科研或科普业绩,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;
(五)为人正派,办事公道,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,热心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工作。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从我馆在职职工中产生。因工作需要,也可以聘请馆外高水平专家、学者担任。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尽量保证学科领域的代表性、年龄结构的合理性。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。可连选连任,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/3。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经馆务会议讨论通过,由博物馆馆长聘任。
委员因退休、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替(撤)换时,应及时补充替补委员,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本章程第四、五、六条办理。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7人(含馆领导2人);其中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,副主任1人。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组,分别就有关博物馆发展规划、学科建设、学术交流、学风建设等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和评议,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。
每个工作组由1名召集人和若干名委员组成。各工作组召集人和其他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,经馆务会议讨论通过,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。
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,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,学术委员会可聘任馆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。
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获得有关博物馆建设与发展规划、科普教育、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;
(二)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;
(三)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;
(四)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。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,公正、公平地履行职责,模范遵守学术规范。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:
(一)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、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;
(二)博物馆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;
(三)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。
有违反保密规定的,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。
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,该委员应回避。
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,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,但仍可参加表决。
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,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。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。
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制度
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:
(一)审议本馆学术研究规划、重大科研项目及展览计划,提出指导意见。
(二)评估本馆学术研究成果,包括论文、著作、展览项目等,推荐优秀成果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与评奖。
(三)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,如学术研讨会、讲座、工作坊等,促进学术合作与信息共享。
(四)对本馆藏品的鉴定、分类、保护、修复及数字化工作提供专业咨询与技术支持。
(五)指导本馆教育普及工作,参与策划教育项目,提升公众的文化素养与历史认知。
(六)受理并审议本馆内外学术争议,提出处理建议。
(七)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。
上述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学术事项须递交博物馆决策的,应先由学术委员会审议,并提出建议意见。博物馆在对有关重大学术事项作出决定时,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的意见。
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,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讨论决定重大事项。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委员出席方为有效。
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。
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,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,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、反对票或者弃权票。除法律、法规和博物馆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,会议的决议、决定,应获得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。
第十九条 在学术问题上,坚持平等原则,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。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,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,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。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。
第二十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,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。
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,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,充分听取意见。
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发布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,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、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,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。
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,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。
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,商讨、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。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任、副主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,经博物馆馆务会议批准核准后发布。修改本条例,应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,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,报博物馆馆务会批准。
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宝应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
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委员会的科学管理,提高学术研究水平,依据《宝应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》制定本规程。
第二条 宝应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由单位专业人员组成的学术审议、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。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,开展学术交流,弘扬学术道德。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要坚持学术民主,发扬实事实是,公正客观的优良学风。对评议过程有保密义务。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会议,尽职尽责,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请假。
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,学术委员会须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委员应将重要事宜的讨论结果,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发全体委员,并存档备案。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决议,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,赞成票需达到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方能有效。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定期举行会议,审议博物馆学术发展规划,制定宝应博物馆的年度科研计划,主持宝应博物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工作,组织馆外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等相关工作。
第八条 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在宝应博物馆,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。
第九条 本规程由宝应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宝应博物馆
2021年2月25日